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在严格执行我们学生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系情况,特制定体育休闲系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具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公假:因学生接受学校、系部委派参加的重大活动或各类比赛,经有关部门(学工部、团委、教研室等)书面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在一节课以上,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批准,报系部备案。
(二)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核批准,报系部备案。
(三)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主任批准,报系部备案。
(四)请假在七天以上者,由辅导员审核后,报系党总支副书记、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系部备案。
三、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四、关于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和重大活动的规定
(一)本系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外出参加各类比赛。由学校、系部委派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或各类比赛(包括世界舞蹈赛事、全国性舞蹈职业赛事、上海市体育舞蹈锦标赛、教研室负责认定的其他赛事等),须由组队教师提供相关信函,经系部书面批准后,方可参加。且须及时通知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组队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外出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其言行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鼓励学生参加相关专业的通级赛。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因通级赛而提出的事假,每学年不多于3次。
(三)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由有关部门(学工部、团委等)出具公假证明,方可参加。
(四)教师或学生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未经批准的演出及比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五)为维护本专业社会声誉,本系学生一律不得到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表演,如有违反者,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五、关于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辅导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并认真审核请假事由,对多次病假或事假要及时复查核实,严格控制事假次数。对弄虚作假、伪造请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缺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作退学处理;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系部不予承担责任。
(三)遇紧急情况(且符合请假制度)需请假,但一时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向辅导员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请假,但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该种情况,均应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
(四)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或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主任书面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并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五)本制度以《上海体育学院学生手册》为基准,如遇两者冲突,以学生手册为准。本制度由体育休闲系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体育休闲系
2011年3月1日